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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台湾订定“心理师执业登记及继续教育办法”
 
发文单位:台湾当局
文????号:卫署医字第0920209628号
发布日期:2003-3-19
执行日期:2003-3-19

中华民国九十二年三月十九日行政院卫生署卫署医字第0920209628号令订定发布全文12条;并自发布日施行

第1条 本办法依心理师法第七条第三项及第八条第二项规定订定之。

第2条 本办法所称心理师,包括临床心理师、谘商心理师。

第3条 心理师执业执照及每次办理执业执照更新换领执业执照,其执业执照有效期间为六年。

第4条 心理师申请执业登记,应符合下列各款之资格条件:

一、领有临床心理师或谘商心理师证书。

二、领有中央主管机关委托相关专业团体发给且仍在有效期间内之完成继续教育证明文件。

自取得临床心理师证书、谘商心理师证书发证之日起三年内,申请执业登记者,不受前项第二款规定资格条件之限制。

第5条 心理师申请执业登记,应填具申请书并检具下列文件及执业执照费,向所在地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申请,发给执业执照:

一、临床心理师或谘商心理师证书正本及其影本一份(正本验毕后发还)。

二、身分证明文件影本一份。

三、最近三个月内之一吋正面脱帽半身照片二张。

四、中央主管机关委托相关专业团体发给且仍在有效期间内之完成继续教育证明文件。

五、拟执业机构出具之证明文件。

符合第四条第二项规定情形者,其申请执业登记,免附前项第四款文件。

第6条 心理师申请变更执业处所或复业,准用前二条之规定。

第7条 心理师执业执照灭失或遗失时,应填具申请书、具结书,并检具执业执照费及最近三个月内之一吋正面脱帽半身照片二张,向原发执业执照机关申请补发;原发之执业执照作废。

心理师执业执照损坏时,应填具申请书,并检具执业执照费及最近三个月内之一吋正面脱帽半身照片二张,连同原执业执照,向原发执业执照机关申请换发。

第8条 心理师办理执业执照更新,应于其执业执照有效期间届满前三个月内,填具申请书并检具下列文件及执业执照费,向原发执业执照机关申请换领执业执照:

一、原领执业执照。

二、身分证明文件及其影本一份(正本验毕后发还)。

三、最近三个月内之一吋正面脱帽半身照片二张。

四、中央主管机关委托相关专业团体发给且仍在有效期间内之完成继续教育证明文件。

第9条 心理师执业,应每六年接受下列继续教育之课程积分达一八○点以上:

一、专业课程。

二、专业伦理。

三、专业法规:心理师法、精神卫生法、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家庭暴力防治法、儿童褔利法等。

前项第二款及第三款继续教育课程之积分数,至少应达十二点以上。

前二项继续教育课程积分,中央主管机关得委托相关专业团体办理审查认定;其符合规定者,并由该团体发给六年效期之完成继续教育证明文件。

第10条 心理师继续教育之实施方式与积分如下:

一、参加大学院校、学会、公会、协会、教学医院或主管机关举办之课程,每小时积分一点;担任授课者,每小时积分三点。

二、参加学会年会学术研讨会或国际学术研讨会,每小时积分二点;发表论文或墙报者,每篇第一作者或口头报告者积分四点,其它作者积分二点;担任特别演讲或教育演讲者,每场积分八点;担任主持人、引言人或评论者,每场积分四点。

三、参加国内相关学会、公会或协会举办之学术研讨会,每小时积分一点;发表论文或墙报者,每篇第一作者或口头报告者积分二点,其它作者积分一点;担任特别演讲或教育演讲者,每场积分四点;担任主持人、引言人或评论者,每场积分二点。

四、参加区域医院以上医院每月或每周临床讨论或专题演讲之例行教学活动,每小时积分一点;担任主要报告或演讲者,每小时积分二点。

五、参加网络继续教育课程者,每次积分二点。但每次办理执业执照更新时,超过二十点者,以二十点计。

六、在大学院校讲授临床心理或谘商心理专业课程者,每小时积分二点,每学年至多以二十五点计;担任新进临床心理师、谘商心理师临床实务训练之督导或临床心理、谘商心理实习课程之督导者,每小时积分一点,每年至多以二十五点计。

七、在国内外医学会、临床心理或谘商心理杂志发表有关临床心理学、谘商心理学论文或出版专业著作者,每篇论着之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积分十五点,第二作者积分七点,其它作者积分四点;发表个案报告者,每篇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积分六点,第二作者积分三点,其它作者积分一点。

八、在国内外大学或研究所进修临床心理或谘商心理相关学位之相关课程者,每学分积分五点。每学年以二十五点计。

于澎湖、金门、马祖、绿岛、兰屿等离岛地区执业者,参加第一项各款继续教育,其积分一点得以二点计。

前二项继续教育课程及积分之采认,中央主管机关得委托相关专业团体办理。

第11条 相关专业团体办理前二条完成继续教育证明审查认定及心理师继续教育课程及积分采认,应订定作业规章,报请中央主管机关核定。

第12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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